公共基础设施移交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11-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企业建设的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移交地方供电局、自来水、热力、城控等专业管理公司,是否满足营改增实施办法中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条件?若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从咨询人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建议咨询人具体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