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利润汇出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利润汇出,决议汇出的金额可以分成几次汇出吗?如果可以,最长多少期限内必须汇完?另:预提所得税必须先一次性的缴清,还是每汇一笔缴一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