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专票寄给购买方之后,购买方退回专票邮寄过程中丢失,应该如何处理,销售方没收到票,不能作废或开红字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