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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购房后增值税税率差

09-30 购房后增值税税率差 我要评论

购房后增值税税率差

留言时间:2019-12-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于2018年3月和房产销售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价382万元,同时合同明确写明按11%的税率收取增值税,后该商品房于2019年12月按期交付,请问,期间因为增值税税率变化引起的2%的税率差应不应该退回给购房者,望明确解答,非常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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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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