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供应商以要上市年底封账为由,不给客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向开票企业当地12366反映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