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有关解决温州市鹿城区东方花苑东区历史遗留问题的税务政策
留言时间:2020-01-0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想咨询有关我公司为解决温州市鹿城区东方花苑东区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税务政策,具体见附件。
附件
税务局咨询函2.doc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反映的问题已经提交处理,结果由处理部门反馈。谢谢!
我司(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在“灰桥地块”东方花苑东区项目开发阶段,向68户意向客户收取了100,500元/户的购房定金。该项目由于温州市政府规划调整、拆迁等原因一直搁置,2018年才落实在洪殿单元C-14地块,现已开工建设。
经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我司拟对原预交定金客户进行补偿,每户补偿约604,788.90元,于原预交定金客户购买洪殿C-14地块商品房时给予相应金额的购房款优惠。即原预交定金客户购房时,其实际购房价格=商品房备案价-补偿款-其他优惠(若有),发票按实际购房价格开具。
因前述补偿金额较高,可能导致原预交定金客户实际购房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水平。原预交定金客户按该发票金额办理契税缴纳及其他手续、我司按该发票金额核算营业收入,是否符合税务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会因为价格偏低而被要求补税或导致其他税务方面的处罚?
特此咨询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