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拍卖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现今司法拍卖已在社会中流行,许多人通过司法拍卖渠道买到心仪房产,但是司法拍卖房产税费问题一直是老大难,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杭州地区、绍兴柯桥等地个税按照1%征收,绍兴越城区按照3%征收,100万的房产相差2万元!按照3%征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以上两份文件的精神在于经营性的盈利拍卖行为,与司法强制拍卖有着较大的区别,司法拍卖的成交款并不是盈利,而是申请执行人翘首而盼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难已是社会问题,执行偿债率偏低也使债权人利益收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区分盈利性拍卖和司法拍卖的个税标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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