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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09-30 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我要评论

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留言时间:2020-03-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8号、9号公告,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收入免税政策,需根据规定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以下问题有疑问,还请给予回复

1、2019年12月我们收款确认收入了,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6%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2020年3月,客户索要发票,我们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还是6%的发票(普票或专票)?

2、疫情期间,我们的收入免税,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免税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疫情结束后,我们不再享受免税政策。这时,客户索要发票,请问我们是否还可以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具体开票税率需要按照您实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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