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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过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申报经营所得是否可扣

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过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申报经营所得是否可扣

留言时间:2020-03-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某投资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账面利润总额25万,发放投资者工资11万元,该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缴纳工资薪金个税(11-6-2)*3%=0.09万元;因是汇算清缴企业,需要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申报纳税调整后经营所得=25+11=36万,那这个时候是否允许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2万元?如果可以扣除那么就缴纳(36-6-2)*20%-1.05=4.55万元。可是咨询当地部门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这一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在申报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那么申报经营所得时就不能再次扣除了,应当要缴纳经营所得36*30%-4.05=6.75万。按这说法总觉得有点不合理,好像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想咨询一下申报经营所得到底该如何处理,是否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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