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3-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样板房、精装房中配置的家具、家电、窗帘等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开发成本,并计入加计20%的扣除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此问题中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样板房支出能否计入开发成本;第二是精装房配置的家具、家电、窗帘等支出能否计入开发成本。
对第一个问题,我省的口径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对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规定,样板房如果属于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筑面积内的用房,其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如不属于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筑面积内的用房,其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应列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扣除。
第二个问题,我省的口径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可移动软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