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类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酒店住宿业,可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司每月都有公务出差客户住宿,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每月分别核算计税(即:开具专票部份据实纳税,开具免税普票和未开票部份免税)?如分别计税,进项税抵扣能否按比例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