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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增值税增量退税一次退税后的再次退税问题

增值税增量退税一次退税后的再次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下有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提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我司于2019年10月申办了第一次退税,想请问办理第二次退税的几个问题:1、第二次办理是在10月后再连续六个月吗?期间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对吗;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相比的是哪个月的税额不低于50万元?仍旧是2019年3月末还是我司办理第一次退税的10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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