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退税一次退税后的再次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下有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提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我司于2019年10月申办了第一次退税,想请问办理第二次退税的几个问题:1、第二次办理是在10月后再连续六个月吗?期间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对吗;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相比的是哪个月的税额不低于50万元?仍旧是2019年3月末还是我司办理第一次退税的10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