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3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中所说: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意思是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应收中央财政补贴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执行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意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