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一下 我们是建筑施工单位 与下家单位按照合同已结算款项100万元,已取得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对账单,按合同需支付80%(已取得发票80万元),余款20%未取得发票,按合同于质保期结束时支付,可否按照全额1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0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