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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税务局: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牵出的偷税案

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牵出的偷税案

发布时间:2020-11-16  10: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舟山某能源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导致偷税后果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已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将向市信用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稽查局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检查。

(一)该企业2018年7月取得SN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煤炭*煤,共计金额905.17万元,税额144.83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账面反映,该企业于2018年11月以9份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SN公司应付账款。检查人员对该业务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第三人证实,交易并非直接与SN公司进行。检查人员又就上述9份银行承兑汇票真假事宜向舟山市人民银行权威部门进行了咨询,权威部门经辩别认为上述9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有明显反印、拓印痕迹,有较大的虚假嫌疑。因此检查人员对其中2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行抽样取证,出票人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证实出票人未出具上述2份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检查人员对最后被背书人进行外调取证,最后被背书人SN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证实其银行账户自2018年9月22日起再无资金交易明细。

该企业以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账内制造支付货款的假象,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该企业2018年5月取得S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煤炭*煤,共计金额1724.12万元,税额275.86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账面反映该企业于2018年6月以银行存款支付该笔款项共计1999.98万元。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部门取得关键证据: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证实,开票单位SS公司所涉及的7个银行账户的资金93%形成资金回流。而该企业支付给SS公司的1999.98万元正是汇入SS公司7个银行账户之一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中支行。

因此,根据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的认定结果及该企业资金流向异常情形,该企业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该企业取得并入账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且所涉及的业务不真实,资金流向异常,并通过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在账内制造虚假资金流动,上述行为已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其所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

二、案件处理情况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11月2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处理处罚:

(一)追缴2018年度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031.01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金额1031.01万元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合惩戒措施

该企业2018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同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将该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 对外公布以后,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同时,将当事人有关涉税信息推送公安、金融、海关、信用办等多个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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