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旺鸿梦纺织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旺鸿梦纺织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518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518号
杭州旺鸿梦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34181051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杭州旺鸿梦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7270470-17270472、17270473-17270491、25884259-25884260、25884262-25884280、25884281- 25884283、04663532- 04663556、04664793- 04664814、04664815-04664816;发票代码3300144130,发票号码01370181- 01370230、01370896-01370920、08818376-08818411,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9961572.16元,税额合计3393467.15元,价税合计23355039.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处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