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能否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1-01-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方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某公司购买预付费产品和服务,付款时未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现在我方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对方以跨年度和国家税务系统限定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请问税务方面是否确实有此类限制?如果可以开具发票,应如何向对方公司提出?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1-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票方不应该以跨年为由拒绝,建议您先和开票方协商开票,如果开票方拒绝,您可以通过当地12366反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