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富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5: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富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551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551号
杭州富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91330110053653136W):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金额合计89083960.25元,税额合计15029539.89元,价税合计104113500.14元。
(二)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