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5: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499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499号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10MA27XJ8E4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7年你单位通过闫云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128460211575收到含税加盟费156000元,通过闫云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7200045014308账户收到含税加盟费226000元。未申报纳税,需追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并追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2018年你单位通过闫云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7200045014308账户收到含税加盟费74000元。未申报纳税,需追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并追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税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60%的罚款计15098.1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