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万爵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4 16: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0〕第36号
温州万爵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0〕4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0年8月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20〕49号
温州万爵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556157660W)
我局(所)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由北京夕彬海生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共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11月份从北京夕彬海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彬公司”)开具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75743.59元,进项税额12876.41元,并在当月全部申报抵扣;该公司2015年11月份从沛县格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雅公司”)开具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345000元,进项税额50128.2元,并在当月全部申报抵扣;2016年1月份从格雅公司开具取得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125000元,进项税额163461.54元,并在当月全部申报抵扣。
查万爵公司银行基本户及相关联银行账户发现,万爵公司从夕彬公司开具取得1份发票没有银行支付记录;万爵公司2015年11月份从格雅公司开具取得3份发票也没有银行支付记录;2016年1月份从格雅公司开具取得10份发票有明显资金回流现象,先从王世昌银行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59187200682189)转账1125000元到胡克钗银行卡(鹿城农商银行,卡号6230910399040626519),再从胡克钗银行卡转账到万爵公司1125700元(鹿城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88130752),再从万爵公司农商行公司基本户转账支付格雅公司1125000元(账号:3203220011010000090365),再从格雅公司转账996500元王世昌银行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59187200682189)。
经调查该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资金未付或存在较明显资金回流现象,北京市朝阳区原国税局稽查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万爵公司取得上述14份增值税均属虚开发票,结合上述情况及真实交易判定万爵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达到偷税目的。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税额226466.15元。
(二)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2.63元;
(三)追缴教育费附加6793.98元;
(四)追缴地方教育附加4529.32元;
(五)涉及的企业所得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处理。2016年收入8638182.66元,应税所得率3.74%,已预缴26367.22元,应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54399.79元。
(六)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