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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异地就医医保系统无记录不能抵扣个税

异地就医医保系统无记录不能抵扣个税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医保关系在成都市(2019年后一直个人自费缴纳),但长期和我丈夫生活在杭州,2020年我本人在杭州和上海看病花了共计8万元。因为待业在家一直有关注国家个税改革法规政策,我们是符合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抵扣条件,但是就因为异地就医,“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没有记录导致不能享受国家税改红利(杭州税务部门答复只认“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记录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记录)。国家的各项政策精神都在强调“内容重于形式”,记录等程序问题却成了我们小家庭享受国家税改红包的拦路虎,本人再三强调我可以拿着2020年所有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到属地个税部门核查,但是税务部门也再三强调只认“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不考虑特殊情况完全将我们这部分本该享受税改红利的老百姓排除在外。在现今的疫情环境下,普通老百姓生活本已十分艰难,加之本人待业在家更是雪上加霜,望贵局切实从老百姓的关切出发,商国家医保总局考虑下我们这类情况解决办法,及时解决为盼!

附件

57jchw.jp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1-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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