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税稽罚[2019]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丛军
执法部门: 【拱墅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7年,你单位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列支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的加油卡共计1992900.00元,其中:2015年945200.00元、2016年621800.00元、2017年425900.00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1107.14元,其中:2015年179541.27元、2016年133925.80元、2017年97640.0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411107.1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555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