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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为什么不能把“货物"发票和“服务”发票合在一起呢

为什么不能把“货物"发票和“服务”发票合在一起呢

留言时间:2021-01-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经营电脑、监控等安装和维修的个体户。经常上门去维修的,大多数的时候都有维修服务费和换配件费用的。譬如维修服务费100元,配件费用350元。那我现在要开两张发票给客户,很不合理。一年下来要分开很多发票,而且要打印出来,又很浪费纸张。为什么不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可以合在一张发票开?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1-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发票据实开具,票面内容上可以开具多行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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