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12366中心:自用旧设备转让,是否并计营业收入

浙江12366中心:自用旧设备转让,是否并计营业收入

自用旧设备转让,是否并计营业收入

留言时间:2021-02-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已经停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020年房屋出租收入为440万元,但在2020年12月让转了一批以前自用的旧设备,转让金额80万元,问这个80万元是否并计经营收入中去,如果要并计收入,年收入将超过500万元,是否企业要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2-0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