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18-07-05 11: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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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5号 |
案件名称 |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3年度 1.1月至12月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员工生活补贴、高温费等支出3,279,884.40元,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2,147,185.50元,合计5,427,069.90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12,514.2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05,202.43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7,311.85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415,238.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3,047.60元。 (二)2014年度 1.1月至12月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员工生活补贴、高温费等支出3,135,168.33元,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2,084,208.20元,合计5,219,376.53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54,738.3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62,585.78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92,152.60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431,321.77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6,264.35元。 (三)2015年度 1.7月和9月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员工生活补贴、高温费等支出1,315,660.33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6,997.19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2,189,54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7,908.00元。 以上税款合计3,463,681.59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XXX2921930P |
组织机构代码 | 84XXX1930 |
工商登记码 | 913300XXX921930P |
税务登记号 | 913300XXX2921930P |
居民身份证号 | 410102********151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董XXX |
处罚结果 |
2018年5月23日,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直稽罚告〔2018〕16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28,230.83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03,609.98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04 |
处罚截止期 | 2018-07-18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05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