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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新能源产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1年版)

新能源产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4-08  16: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新能源产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1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前 言

当前,嘉兴正奋力打造长三角核心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进新制造“555”行动,培育发展“五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即现代纺织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汽车制造产业集群及智能家居产业集群。2020年12月,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嘉兴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实施意见,细化各产业集群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方向、产业布局、实施路径等。

嘉兴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重点研发领域,组织编写“五大”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系列指引。在指引编写的过程中,嘉兴市税务局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的要求,坚持“想企业所想、解企业所需”,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相关企业和事务所共同参与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系列指引的编写和修订,切实发挥税收服务职能,解决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

本系列指引仅旨在方便读者查找和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报享受政策的直接依据。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依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由于编写的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1年4月7日


目录

前 言 2

第一章 新能源产业研发概述 1

第二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活动 2

2.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2

2.2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 3

2.3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4

2.3.1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4

2.3.2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5

2.3.3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6

2.4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6

2.4.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 6

2.4.2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6

第三章 新能源产业领域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税务处理 8

3.1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 8

3.1.1 人员人工费用 8

3.1.2 直接投入费用 9

3.1.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1

3.1.4 无形资产摊销 11

3.1.5 设计试验等费用 12

3.1.6 其他相关费用 12

3.2 企业各阶段研发费用归集 13

3.2.1 立项阶段 13

3.2.2.研究阶段 21

3.2.3 开发阶段 24

3.2.4 后续跟踪阶段 28

3.3 其他情况的税务处理 29

3.3.1 不同研发形式下的加计扣除政策处理指引 29

3.3.2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31

3.3.3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32

3.3.4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3

3.3.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33

3.3.6 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33

3.3.7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34

3.3.8 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4

3.3.9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35

3.3.10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35

3.3.11 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36

3.3.12 共用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处理指引 37

第四章 企业申报表填报指引 39

4.1 企业申报享受基本流程 39

4.2.申报享受方式 39

4.3 申报表填列样式 39

4.3.1 一般企业 39

4.3.2 高新技术企业 43

4.4 其他应注意事项 48

4.4.1研发费加计扣除为享受时点 48

4.4.2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优惠无需报送《归集表》和《汇总表》 49

4.4.3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9

4.4.4 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处理 49

第五章 企业申报后的注意事项 51

5.1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51

5.1.1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51

5.1.2 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52

5.2 研发项目异议鉴定 52

5.3 追溯享受规定 53

第六章 新能源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 54

6.1 立项阶段 54

6.1.1 立项背景 54

6.1.2 项目可行性研究 55

6.1.3 立项决策 55

6.2研究阶段 55

6.2.1 需求调查 56

6.2.2 研发目标 56

6.2.3 详细设计 56

6.3 开发阶段 56

6.3.1 攻克技术难点 56

6.3.2 样品及测试 57

6.4 后续与跟踪 57

6.4.1 试用与改进 57

6.4.2 申请专利 58

6.5 费用归集与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58

第七章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 60

7.1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60

7.1.1 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60

7.1.2 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61

7.1.3 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 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  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61

7.1.4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 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62

7.2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63

7.2.1 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63

7.2.2 对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63

7.2.3 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64

7.3 资本化时点把握不当 64

第八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汇总 66

8.1 研发活动方面 66

8.1.1 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66

8.1.2 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66

8.1.3 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7

8.2 行业规定方面 67

8.2.1 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 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7

8.2.2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68

8.2.3 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8

8.3 研发费用方面 68

8.3.1 我公司计划在 2020 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68

8.3.2 我公司 2019 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68

8.3.3 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69

8.3.4 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 加计扣除政策? 69

8.3.5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 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 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70

8.3.6 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71

8.3.7 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71

8.3.8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年金,能否加计扣除? 71

8.4 研发人员方面 71

8.4.1 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71

8.4.2 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72

8.4.3 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72

8.5 会计核算方面 73

8.5.1 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73

8.5.2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73

8.6 委托研发方面 74

8.6.1 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74

8.6.2 我公司 2019 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74

8.6.3 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75

8.6.4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75

8.7 集团研发方面 75

8.7.1 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75

8.7.2 集团分摊研发费用后,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后续管理资料备查工作? 76

8.7.3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76

8.8 叠加优惠方面 76

8.8.1 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77

8.9 申报享受方面 77

8.9.1 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何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 77

8.9.2 我公司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78

8.9.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78

8.9.4 我公司 2019 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相应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事前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78

8.9.5 企业清算期间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79

8.9.6 企业经营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79

第一章 新能源产业研发概述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是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根据《嘉兴市工业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嘉兴全市新能源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培育百亿级龙头骨干企业5家,培育一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打造产业链完备的光伏产业新高地和核电产城融合发展新典范。

本指引第二、五、七章是研发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共性涉税内容,具有普遍性参考意义;第三、四、六章则是通过对新能源企业调研、座谈、走访等过程中归集的其企业研发活动特点所针对性编写的。第八章是我们在编写过程中从各渠道所收集到的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常见问题。如遇到本指引尚未囊括的有关问题,可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我局将据此进一步完善本系列指引。

第二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活动

2.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有关规定:在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2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见下图:

2.3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注意:

2.3.1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3.2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企业以下列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并随之更新。例如:某企业2020年度取得零售收入2000万元,兼营生产家用电器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800万元。

零售收入占比=2000÷(2000+500)=80%,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2.3.3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2.4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4.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4.2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章 新能源产业领域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税务处理

3.1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

3.1.1 人员人工费用

差异:本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并且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 183 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其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但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3.1.2 直接投入费用

差异:本项费用几个口径的主要差异在于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是否归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计入,通过经营租赁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口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例如: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办公场所、实验室、试制车间等能合理分摊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其租金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畴,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3.1.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差异: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3.1.4 无形资产摊销

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知识产权”摊销, 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3.1.5 设计试验等费用

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装备调试费用和田 间试验费,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正列举范围。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符合会计核算常规的设计试验费用。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 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1.6 其他相关费用

差异: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并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限于正列举范围。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2 企业各阶段研发费用归集

3.2.1 立项阶段

(1)研发调查

该阶段主要是新能源公司新研发项目概念设想进行的市场调研等,是为了确保公司的研发思路和新产品能够在技术上可实现,在市场上可打开销路,促进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达成和发展。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开展市场调查、需求收集,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其他费用。

A.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a.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注意事项:

A.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不超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 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20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 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75%=148.335]。

B.正列举中没有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活动等项目, 此类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此阶段暂无留存备查资料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费用是否符合其他费用的范围,支列时是否超过限额。

(2)项目可行性研究

该阶段主要是为了合理计划新研发项目及新产品的开发资源投入,控制开发项目风险,确保分析过程中提出的技术可行性方案能够实现。新能源企业对预计研发将耗费的人、财、物进行初步估计,形成项目研发费用预计金额。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开展可行性分析,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研发调查阶段的相关说明。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作为立项决议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阶段会形成项目预算,需把预算情况与立项决议文件的其他资料一起,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费用是否符合其他费用的范围,支列时是否超过限额。

(3)企业项目决议

通过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决策层对该研发项目的开发决策应当予以最终的立项。确定研发人员或组建研发团队,确认相关研发活动责任人。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开展研发项目立项,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研发调查阶段的相关说明。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立项的决议文件。

自 2016 年 1 月 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应注意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后勤人员、行政人员、生产工人不能计算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C.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D.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E.本阶段根据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在研发项目立项时根据研发活动的形式分别设置:1. 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便正确核算企业该年度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b.企业应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c.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d.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不得列入研发费用辅助账进行核算。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A.此阶段应按要求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以便后续归集、备查。

B.为做好人员和设备费用的分配说明,此阶段也应明确投入研发的是哪些设备,人员和设备是按哪个标准进行费用分配。

C.若研发行为涉及外购技术、专利等,应在此阶段有关于后续研发与外购技术之间关系的说明,注意这种外购是否会影响后续的研发能否满足加计扣除的要求。

(4)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登记(自主研发项目除外)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开展委外研发合同登记,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 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注意事项:

A.委托境外研发机构、境内个人和机构进行研发,按实际发生额的 80%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扣除。

B.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A.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开发项目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97 号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需留存备查。

B.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委托方需保留委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虽然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要求,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注意事项:

A.相关研发活动是否需要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是否有特殊范围要求和资格条件。

B.是否取得政府相关补助补贴,该补贴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A.相关研发活动是否需要主管部门审批、认可;

B.是否有特殊范围要求和资格条件;

C.是否取得政府相关补助补贴。

3.2.2.研究阶段

(1)需求分析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对研发需求进行分析,以此来明确整个研发项目需要达到的效果,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研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注意事项:

A.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B.此阶段可能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做分析、评估,相关费用可纳入“其他费用—咨询专家”。

C.正列举中没有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活动等项目, 此类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此阶段暂无明确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

① 其他应注意事项

A.聘请专业机构做分析、评估可纳入其他相关费用,

B.正列举中没有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活动等项目, 此类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明确研发目标

该阶段主要是对研发项目、研发产品、研发工艺进行总体目标设定,对最终成果的相关指标属性进行明晰定位。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明确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总体指向性目标与相关技术参数。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设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见立项阶段。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立项阶段的相关说明。

注意事项:

A.设计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没有扣除限额。

B.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计资料需要做好留存备查。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暂无。

(3)开展研发设计

该阶段针对新能源产品、技术、工艺进行研发设计,分步骤制定研发设计方案及达到的预期目标。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对研发产品进行详细的研发设计, 明确每个产品的原材料、辅件、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相关要素,通常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设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见立项阶段。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计资料需要做好留存备查。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暂无。

3.2.3 开发阶段

(1)攻克技术难点

在这一阶段,新能源企业会根据想要实现的产品参数,与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工艺等要素进行对比。攻克在开发环节中存在的难点、堵点,为研发成功打好基础。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对研发项目正式进行开发,会涉及到相应的材料领用、设备折旧等等,因此,该阶段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设计费用、其他费用、委托研发等各类费用。

A.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B.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折旧费用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用。空调等设备可作为研发活动的设备进行折旧费归集;但中央空调等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作为房屋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折旧,不能归集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

C.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立项阶段的相关说明,委托研发详见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登记阶段的相关说明,设计费用详见研究阶段的相关说明。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B.如本阶段研发人员有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更新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委托方需保留委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发活动阶段应注意向委托方索要相关费用支出明细材料;

C.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D.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E.“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A.详细登记辅助账,以便后续归集申报;

B.明确费用分配方式,以便按对象正确归集;

C.注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处理;

D.注意部分费用是否属于其他费用的正列举范围,不属于不能加计扣除。

(2)试制与测试

在完成研发难点攻克之后,对产品进行试制。对各新产品、新工艺进行相关技术指标测试。依据技术指标、产品质检指标等相关参数不断改进完善。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对研发产品进行设计与投产相融合,会涉及较多的人员人工费用,同时还涉及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设计费用、其他费用、委托研发等各类费用:

A.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立项阶段的相关说明;

B.委托研发详见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登记阶段的相关说明;

C.设计费用详见研究阶段的相关说明;

D.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详见开发攻克技术难点阶段的相关说明。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与攻克技术难点阶段相同,详见攻克技术难点阶段的相关说明。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与攻克技术难点阶段相同,详见攻克技术难点阶段的相关说明。

3.2.4 后续跟踪阶段

(1)试用与改进

该阶段主要是为确保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运用中的问题能够通过生产的验证和产品的使用被发现,并通过不断优化改进确保下阶段新产品的投产与市场投放活动的正常进行。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此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是对研发的产品进行试生产,会涉及较多的人员人工费用与材料领用,因此,此阶段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试验费用和调试费用、其他费用、委托研发等各类费用。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详见研究阶段的相关说明。

B.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立项阶段的相关说明。

C.委托研发详见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登记阶段的相关说明。

D.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详见开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与开发阶段相同,详见开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与开发阶段相同,详见开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2)申请专利

当试生产完成后,开发公司即进入申请专利阶段,确保对该开发产品享有专利权。

①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及注意事项

在申请专利阶段,新能源企业主要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其他费用、委托研发等各类费用。

A.人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详见立项阶段的相关说明;

B.委托研发详见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登记阶段的相关说明;

C.直接投入费用,详见开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②备查资料留存及注意事项

与开发阶段相同,详见开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③其他应注意事项

与开发阶段相同,详见开发阶段的相关说明。

3.3 其他情况的税务处理

3.3.1 不同研发形式下的加计扣除政策处理指引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项目会经过立项阶段、研究阶段、开发阶段与后续跟踪阶段。对于新项目的立项,公司根据客户对产品的需求,以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出发,居于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立项、自主研发,经过一系列的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确定开发费用预算等阶段,最终以决议方式立项,同步确定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团队,对该项目专用费用进行专项归集,辅助费用以及共同费用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摊处理。比如研发人员同时兼顾几个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该名员工对本项目的服务工时进行人工成本的分配与归集。

(2)委外研发

①委托境内研发(个人或机构)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②委托境外研发(机构)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3)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3.2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新能源企业的一些大型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 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3.3.3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新能源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3.3.4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新能源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 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3.3.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能源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 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 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3.3.6 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 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3.7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3.3.8 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新能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 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 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按零计算。

3.3.9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考虑到新能源企业研发项目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3.10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新能源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2020年度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自身的处理方式。

3.3.11 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其中2016、2017年度加计扣除75万元,2018、2019、2020年度加计扣除112.5万元,2021年度加计扣除150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其中2016、2017年度加计扣除100万元,2018、2019、2020年度加计扣除150万元,2021年度加计扣除2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其中2016、2017年度 100 万元(200×50%=100),2018、2019、2020年度 150 万元(200×75%=150),2021年度200万元(200×100%=2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3.3.12 共用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处理指引

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的仪器、设备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时区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自有两种情况: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自有的

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用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时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第四章 企业申报表填报指引

4.1 企业申报享受基本流程

(1)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条件,2020年及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在汇算清缴期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2021年度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4.2.申报享受方式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享受方式。

4.3 申报表填列样式

4.3.1 一般企业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范例: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企业,2020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 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0年1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19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A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17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170×10%/(1-10%)=18.8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3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70+18.88=188.89(万元)。

B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9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95×10%/(1-10%)=10.56(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5万元,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为100 万元。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100/10×(6/12)=5(万元)。

C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万元,其中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88.89+100+80=368.89(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68.89万元,资本化金额10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68.89+5=273.89(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73.89×75%=205.42(万元)。

表格填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3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2,888,888.89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1,700,000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1,400,000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300,000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600,000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350,000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30,000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20,000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0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0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0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0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0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50,000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0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50,000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100,000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50,000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50,000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0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100,000

24

1.新产品设计费

50,000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0,000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0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0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350,000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50,000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0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0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0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00,000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238,888.89

35

二、委托研发(36+37+39)

1,000,000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00,000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00,000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40,000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0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3,688,888.89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2,688,888.89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1,000,000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50,000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0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2,738,888.89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0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2,738,888.89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0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0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75%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2,054,166.67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0

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51行数据会带入表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

……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054,166.67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


31

合计(1+17+25)


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3.2 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2)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范例:乙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 2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0年2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0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A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17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170×10%/(1-10%)=18.8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3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70+18.88=188.89(万元)

B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9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95×10%/(1-10%)=10.56(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5万元,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为100 万元。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100/10×(6/12)=5(万元)。

C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万元,其中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88.89+100+80=368.89(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68.89万元,资本化金额10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68.89+5=273.89(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73.89×75%=205.42(万元)。

乙公司2020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共205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00人的比例为20.5%;符合不低于 10%的规定;2020 年度研发费用368.89万元,,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6000万元,占比6.1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338.89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68.89万元,占比91.86%;

表格填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3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2,888,888.89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1,700,000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1,400,000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300,000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600,000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350,000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30,000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20,000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0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0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0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0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0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50,000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0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50,000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100,000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50,000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50,000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0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100,000

24

1.新产品设计费

50,000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0,000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0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0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350,000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50,000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0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0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0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00,000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238,888.89

35

二、委托研发(36+37+39)

1,000,000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00,000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00,000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40,000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0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3,688,888.89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2,688,888.89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1,000,000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50,000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0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2,738,888.89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0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2,738,888.89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0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0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75%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2,054,166.67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0

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 51 行数据会带入表A107010。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行次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

……

11

人员指标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205

12

五、本年职工总数

 1000

13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20.5%

14

研发费用指标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本年度

前一年度

前二年度

合计

1

2

3

4

15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3800000



3800000

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3000000



3000000

17

1.人员人工费用

1700000



1700000

18

2.直接投入费用

600000



600000

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50000



150000

20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00000



100000

21

5.设计费用

100000



100000

22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0



0

23

7.其他费用

350000



350000

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238888.89



238888.89

25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800000



800000

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700000



700000

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300000



300000

28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300000



300000

29

八、销售(营业)收入

60000000



60000000

30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6.33% 

31

减免税额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4.4 其他应注意事项

4.4.1研发费加计扣除为享受时点

2020年度及以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享受时间为“汇缴享受”,也就是说,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2021年度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企业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可在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4.4.2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优惠无需报送《归集表》和《汇总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4.3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4.4.4 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 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企业申报后的注意事项

5.1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1.1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留存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和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9)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应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5.1.2 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5.2 研发项目异议鉴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规定, 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将项目资料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由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和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5.3 追溯享受规定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月 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如,2017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0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1年 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优惠的同时做好有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章 新能源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

以某企业《湿法黑硅高效电池片》项目为例:

6.1 立项阶段

6.1.1 立项背景

目前多晶硅片表面的工业化黑硅制绒技术有两种方法--湿法制绒和干法制绒。湿法黑硅(MCCE)技术利用AgNO3中的Ag/Ag+系统能量远低于硅的价带,使Ag+得到硅的价带电子,利用H2O2/HF腐蚀过程在Ag周围加速与硅反应,使得腐蚀系统能在硅片表面腐蚀出纳米级绒面。干法黑硅(RIE)技术利用微波将SF6、O2、Cl2三种气体等离子化,在电场加速下对硅片表面进行轰击,同时发生化学反应,在硅片表面腐蚀出纳米级绒面。从工艺角度,湿法黑硅技术与常规的太阳电池制备过程兼容较好。在电池生产线上,用黑硅制绒设备代替常规的酸制绒,然后是扩散、湿刻、PECVD沉积SiNx薄膜、印刷烧结及测试。从电池工艺角度来说,干法黑硅工艺相对于湿法黑硅工艺流程会多一步,在等离子刻蚀(RIE)制绒后需要化学腐蚀,同时RIE设备投入比湿法要高些。黑硅制绒技术是多晶技术发展的必然之路,而金刚线多晶切割技术则是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黑硅技术在电池端提高电池效率明显;黑硅技术可在金刚线切割多晶片上制绒,能有效降低多晶电池的成本10%以上;黑硅多晶电池在制绒和钝化方面仍有优化空间,以改进电池效率,而黑硅技术在PERC电池结构上可实现更高效率提升。可以预期,在未来5年多晶硅电池技术仍是晶体硅电池的主流技术。

6.1.2 项目可行性研究

通过初步可行性研究,得出项目申请配备243万元作为研发经费,具体预算如下:

序号

项目支持

经费(万元)

1

人员费

63

2

材料费

153

3

动力费

17

4

其他费用

10

5

合计

243

6.1.3 立项决策

经董事会评审,研发部编制出立项任务书,出具研发阶段安排计划,准备着手研发。决定组建该研发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共计20人,具体如下:王某、李某、张某等20人,项目团队负责人为王某。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时间

阶段一

进行项目调研,对开发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为开发做好准备

2020.01—2020.02

阶段二

制作样品,测试

2020.02—2020.06

阶段三

用户试用,根据用户试用情况反馈对样品进行改进

2020.06—2020.08

6.2研究阶段

6.2.1 需求调查

公司根据客户对产品的需求,以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出发,认为黑硅多晶电池在制绒和钝化方面仍有优化空间,可以通过新工艺改进电池效率。

6.2.2 研发目标

通过创新采用湿法黑硅技术生产高效电池片,使运用该工艺生产的电池片较一般常规电池具有更高的整体效率。将新的生产工艺投入生产,使其能够稳定运用于产品制造,形成湿法黑硅技术产业化。

6.2.3 详细设计

研发团队经过详细研究,设计出本实验开发的湿法黑硅技术,可以实现包括:纳米正金字塔、纳米倒金字塔、纳米柱、纳米凹坑等不同类型的纳米绒面结构。进而影响其其光学特性以及电学特性。一是光学特性:在封装后光学多次反射的角度和路径不同,导致组件端光学增益的不同。二是电学特性:不同纳米结构的尺寸以及表面积不同,从而导致表面钝化的不同,进而影响最终电池的电性能。湿法黑硅可以调控不同类型的纳米微结构,通过光学和电学性能上的匹配,实现湿法黑硅组件功率的最大化。

6.3 开发阶段

6.3.1 攻克技术难点

湿法黑硅技术产业化最关键的技术难点在于:一、通过纳米微结构的优化以及后道工序匹配,解决减反效果与其带来的表面钝化问题之间的矛盾;二、开发适合产业化的稳定工艺流程以及成本控制,提高净收益。如何设计合适的设备,确保该工艺能够全天候稳定运行,是产业化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研发团队围绕以上难点,重点进行研究攻克。

6.3.2 样品及测试

由研发团队攻克上述技术难点后,朝着研发目标进行逐项改进。将研究设计成果运用到试生产样品,针对样品性能进行测试,不断改进。最后达到预期的技术参数与指标:采用湿法黑硅技术生产的高效电池片相对常规电池增加了1mv左右的电压,140mA的电流,整体效率能0.4%左右的提升。

6.4 后续与跟踪

6.4.1 试用与改进

在这一阶段,企业通过将试生产的样品给予用户进行试用体验,将试验结果与真实结果进行比对,形成最终确定的结果。确保下阶段新产品的量产与市场投放活动的正常进行。此阶段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类研发费用基本均会产生,必须注意:

(1)详细登记辅助账,以便后续归集申报;

(2)明确费用分配方式,按对象正确归集,如研发人员同时兼顾几个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该名员工对本项目的服务工时进行人工成本的分配与归集;

(3)注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处理;

(4)注意部分费用是否属于其他费用的正列举范围,不属于不能加计扣除。

6.4.2 申请专利

当试生产完成后、量化生产前,公司进入申请专利阶段,确保对该开发产品享有专利权,保护研发知识产权。

6.5 费用归集与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该新能源产业企业2020年度研发湿法黑硅高效电池片项目,研发费用均以费用化处理。研发活动发生费用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5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5万元;

(2)直接研发投入消耗材料费用300万元,直接投入消耗动力费用26万元,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万元,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5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25万元;

(4)其他相关费用中: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2.5万元,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4万元,差旅费、会议费1.5万元;

(5)特殊收入取得20万元。

具体计算过程:

(1)人员人工费用=50+5=55万元

(2)直接投入费用=300+26+1+2.5+1.5=331万元

(3)折旧费用=25万元

(4)其他相关费用=2.5+1.5+4+1.5=9.5万元

(5)因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可加计扣除其他费用限额=(55+331+25-20)÷(1-10%)×10%=391÷(1-10%)×10%=43.44万元

实际发生数=9.5万元<43.44万元。

(6)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5+331+25+9.5-20)×75%=400.50×75%=300.375万元。

假设该项目发生在2021年度,按研发新政,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则该项目可享受加计扣除400.50万元(400.50×100%)。

第七章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需注意一些常见的问题。首先,企业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应关注政策适用问题。主要体现为未准确界定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等概念,需准确归集有关研发费用;未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未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其次,应留意研发费管理与财务核算问题,主要体现为未按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并将研发支出合理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别核算、准确划分等。再次,应注意程序上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未按要求做好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经营实质不符等。本章通过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

7.1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7.1.1 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一:某新能源生产企业 2017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10× 60%=6)。2018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150 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200 万元(1200÷6=200),应以 200 万元进行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问题分析: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以税前扣除(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红利。

7.1.2 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案例二:某企业 2020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 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 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 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 , 则 A 项 目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应 为 97.78 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 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 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4万元[(97.78+100)×75%=148.34]。

问题分析:可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 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7.1.3 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 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  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案例三:某新能源生产企业在 201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0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 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并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该企业2020年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 1500万元,按 75%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 1125 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168.75 万元(1125×15%=168.75)。

问题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7.1.4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 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案例四:C 公司主营化学产品的研发,该公司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从事非研发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用于生产经营,企业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问题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共用的费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计扣除。

7.2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7.2.1 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案例五:某企业 2018 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100 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 110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的 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 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 73.33 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分析: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7.2.2 对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案例六:A企业 2018年委托其 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 B企业 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 85万元),利润 10万元。2017 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 100× 80%×75%=60万元,同时B企业应向 A 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 90 万元的明细情况。

问题分析: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

7.2.3 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七:F公司主营新能源的生产研发,2020年度将其中一个项目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但委托开发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导致无法加计扣除。

问题分析:实务中,存在委托开发行为的企业,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要求。此要求在财税〔2015〕119 号文件中虽无直接规定,但在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该项要求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7.3 资本化时点把握不当

案例八:D 公司主营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等业务,其 4 个研发项目已形成专利权并向市场推广,但企业仍将开发部门的后续支出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中归集,全年没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产生,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作资本化处理。

问题分析: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核算中,除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以及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和自有资金用于研发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等情况外,应按照会计准则把握研发费用归集时的资本化时点。

第八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汇总

8.1 研发活动方面

8.1.1 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税收方面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必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规管理,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8.1.2 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8.1.3 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2 行业规定方面

8.2.1 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 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

8.2.2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8.2.3 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8.3 研发费用方面

8.3.1 我公司计划在 2020 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8.3.2 我公司 2019 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 2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 150×75%=112.5 万元;若企业取得的 50 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 200×75%=150 万元。

8.3.3 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8.3.4 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 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例如发生的水费、电费应按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相关研发项目中。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8.3.5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 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 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8.3.6 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相比,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内容,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于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8.3.7 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的解读, 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

8.3.8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年金,能否加计扣除?

答:年金不属于《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8.4 研发人员方面

8.4.1 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8.4.2 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文件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因此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8.4.3 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8.5 会计核算方面

8.5.1 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究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5.2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 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8.6 委托研发方面

8.6.1 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答:(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8.6.2 我公司 2019 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0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100 万元,其中 100×80%=80 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 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 2019 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 73.33万元。

8.6.3 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8.6.4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7 集团研发方面

8.7.1 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答:例如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8.7.2 集团分摊研发费用后,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后续管理资料备查工作?

答:遵照“谁享受、谁负责”的原则,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承担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在分摊费用的同时,也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交给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有异议时,可请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开展后续管理,重新确认研发费金额及分配率。

8.7.3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8.8 叠加优惠方面

8.8.1 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0年新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 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0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 “设备折旧费”4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400×75%=300 万元。

8.9 申报享受方面

8.9.1 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何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2020年及以前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21年度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8.9.2 我公司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例如,企业 2017 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 2020 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 2021 年 5月31日前更正申报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8.9.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

8.9.4我公司2019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相应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事前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8.9.5 企业清算期间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8.9.6企业经营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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