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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代建管理费能否在天地增值税前扣除?

代建管理费能否在天地增值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4-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绿城建设代建开发,我司支付代建费,其中包括工程管理费用且可明确区分,绿城建设开给我司工程管理费发票,该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0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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