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12366中心: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问题

浙江12366中心: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问题

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背景:ABCD多方企业共同投资企业E,且ABCD 企业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成员信息”栏目将E企业纳入集团成员中进行公示。

问:若E企业向ABCD提供免息借款,是否适用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增值税的条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若确实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