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背景:ABCD多方企业共同投资企业E,且ABCD 企业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成员信息”栏目将E企业纳入集团成员中进行公示。
问:若E企业向ABCD提供免息借款,是否适用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增值税的条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若确实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