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省迁移
留言时间:2021-04-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个合伙企业,现在浙江省,持有广州某公司股权。
现在想迁往广东省。
1、合伙企业能否跨省迁移?
2、如果可以办理,能否提供办理指引或说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若企业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个性服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模块进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