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XXX电气科技温州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8 08: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88 号
XXX电气科技温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9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1]94号
XXX电气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1年3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2016年5-10月XXX向你单位销售原材料机构配件,由XX送货上门,你单位要求XXX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付款。你单位在明知XXX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然让吴顺斌为你单位提供了上海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上海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是吴顺斌送过来的。这4份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61130,发票号码为33592635—33592638,开票日期2016年11月27日,货物名称机构配件,这4份发票金额共计352564.12元,税额共计59935.88元,价税合计412500.00元。进项税额59935.88元已申报抵扣。价税合计412500.00元你单位现金支付给吴顺斌,在2017年1月5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120000元,2017年3月28日支付80000元,2017年6月8日支付112500元。你单位现金支付之前账面现金余额充足。通过查询你单位农行柳市支行账户(19270501040086902)的银行对账单,未发现资金回流及支付手续费方面的证据。你单位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故拟对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单位2016年度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率为4.51%,浙江省盈利企业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为6.17%,故拟按6.17%应税所得率对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拟作出的处罚:
1. 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59935.88元处以百分之八十五的罚款计50945.50元。
2.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2364.48元处以百分之八十五的罚款计2009.81元。
以上共计罚款52955.3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次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