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28平台的回复我村委会是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留言时间:2021-04-2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4.28平台的回复,我村委会是符合政策规定,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国税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以及对34号令的政策解读第三条第二款中也有明确,我村委会是符合政策的,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我向当地税政科求证,他们回复不行,说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是指针对营改增前的,而财税﹝2016﹞36号是营改增后的,文件中并没提到非企业性单位,故不符合政策规定。我该如何选择该听谁的呢?
(村委会并不是经营单位很难的进项抵扣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5-0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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