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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视同销售是否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销售是否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留言时间:2021-05-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实务背景: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账面按成本确认营销费用100万元,应该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定市场价格200万元。

个人理解:

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但本单位的老师有不同的观点,

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第一,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对外捐赠的产品成本应按市场价确认,即调增营销费用100万元(对应的利润200-10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按这个说法,视同销售这一行为本身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疑惑点,

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出发点是不是背离。如若我与客户互相赠送产品,那么两方岂不是都无需缴纳所得税,税法将视同销售单独提出来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时为了提高我的税法上的收入基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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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1-05-2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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