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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核定征收印花税

09-30 核定征收印花税 我要评论

核定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5-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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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5-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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