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基本情况
供方为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
需方为一个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各子公司下设多个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2、业务场景
需方需要以子公司代表各分公司与供方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统一由需方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合同中能判断费用归属为哪个分公司,但未约定发票相关事项
3、问题:
能否以供需双方总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来支持该购销合同的发票开具为各分公司,如此操作是否有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