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嘉税稽公告〔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6-16 10: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嘉兴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8A6DK5G):
鉴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稽处〔2021〕13号)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嘉兴—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地址: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49号税务大楼1201室
联系电话:82607929、82764286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稽处〔2021〕1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稽处〔2021〕13号
嘉兴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28A6DK5G):
我局(所)于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公司走逃失联。2017年8月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在注册经营地址找不到你公司;根据税务登记信息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电话已停机,电话联系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该号码为空号。经注册地物业公司证实确认,嘉兴市秀洲新区浙联金座1幢1818室自2019年4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查封后,至今无人使用。2020年10月13日,检查人员在主管税务机关——秀洲区税务局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公司未来领取公告文书,也未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
2、发票领用开具异常。你公司2016年2月至6月总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65份,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9份,金额:102155081.94元,税额:17366363.47元,价税合计119521445.41元,开票日期集中在2016年2月至6月。你公司每月领购发票后,在当月的随后几天几乎全部开具完毕。
3、纳税申报异常。2016年2-6月增值税申报销售额102155081.94元,销项税额17366363.47元,进项税额17236660.6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128882.87元。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02155081.94元,营业成本101994541.29元,销售费用160853.85元,应纳税额0.00元。
4、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你公司的进项为小麦、粳稻、大豆、菜籽等农产品,价税合计共151272595.06元,其中小麦价税合计39294720.40元,粳稻价税合计76202544.50元,大豆价税合计18069249.39元,其余菜籽、玉米、稻谷、助剂价税合计为17706080.77元。而销项为螺纹钢、轴承、钢材等金属制品,以及一次性使用加强型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输注泵等医疗制品,其中线材价税合计66772960元,螺纹钢价税合计11553622.92元。
5、大宗交易未付款。你公司仅与一户上游企业:老河口市根生粮油收储中心(以下简称根生粮油)有资金往来,涉及资金共2127100元,其中有999950元由根生粮油法定代表人汇入,并在汇入后几分钟内打入根生粮油账户中。而你公司购进农产品价税合计151272595.06元,存在大额款项未支付的情况。
6、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你公司共开票给22户企业,在资金流水明细中发现与部分下游企业(共8户)的资金往来,并且存在即进即出的情况,全部在资金到账后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内,马上划到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上基本不留或只留很少部分款项。
7、协查反馈。你公司于2016年3-6月向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7782947.19元,税额1323101.03元,价税合计9106048.22元。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函,申请对你公司2016年3-6月向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真实性进行协查。2021年3月15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函称,上述83份发票协查结果为“票货不一致”“无真实货物(劳务、服务)交易情形”。
综上所述,你公司已不履行税收义务,并已脱离税务机关的监管,可以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走逃前虽有申报,但进项货物与销售货物严重不匹配;部份交易资金不真实,存在大量未付款;有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票货不一致或无真实货物(劳务、服务)交易情形,可以认定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虚假。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2月至6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9份(金额102155081.94元,税额17366363.47元,价税合计119521445.41元),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