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利润回收的双重征税问题
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居民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我公司通过承租经营的方式取得第三方加油站(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承包站”)的经营权并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承包站纳入我公司的油站网络,由我公司实行统一采购配送成品油、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管理。 截至目前我公司与承包站未形成控股关系,承包站以油站名义进行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申报,并在承包站账面形成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根据合同,承租经营期间承包站的全部经营利润归属我公司所有。 我们理解对于居民企业承包经营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尚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房地产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不涉及控股关系的投资方获得的税后利润的处理精神,我们理解,在承租经营模式下,我公司拥有承包站的控制权并独立经营,对承包站进行投资并享有承包站全部经营利润,我公司承担承包站的经营风险,获得收益与承包站收益水平直接相关,我们理解实质应为税法法规中所述的“直接投资”的其中一种形式,同时考虑到同一经营所得不重复征税的税法精神,我公司拟收回承包站租赁期间形成的税后利润,应视同为国内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免税政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在2020年6月2日针对居民企业A收到其承包经营另一家居民企业B税后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咨询回复中(链接: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0653),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综上所述,对于上述理解恳请贵局给予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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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10601175 提交时间 2021-06-01 15:15: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你公司通过承租经营方式取得的经营收入,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2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