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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合伙企业印花税

合伙企业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GP把LP出资的金额,按照电子税务局的报表科目,全部计入了“实收资本”,而实际上系“合伙人出资”科目,请问是否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2017~2020年申报的报表进行修改,以避免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7-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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