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2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新昌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303011988):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催告书》(绍税二稽强催〔2021〕2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催告书》(绍税二稽强催〔2021〕2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绍税二稽强催〔2021〕22号
新昌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绍税二稽处〔2021〕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滞纳金5,619,155.84元;
2.缴纳罚款3,732,265.44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符松琪
联系电话:057585285310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西路1888号惠普广场D幢第二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符松琪,王涵茜(浙税稽3306200060,浙税稽3306200061)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