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政府回购是否属拆迁补偿
留言时间:2021-07-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用房(一部份是安置本宗地的拆迁户,另一部份政府用于安置其他宗地的拆迁户),回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是否可计入拆迁补偿?
一、宗地背景
(一)该宗地属村集体用地,政府与该村协商,以低于市场价(或无偿)给村集体12000平方米的商铺,宗地由政府通过拍卖,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取得条件:1、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2、政府以市场以低于市场价(或无偿)回购12000平方米的商铺;3、政府以低于市场价回购房产16500平方(以上条件直接在政府土地出让合同中以政府回购方式约定);
(三)政府回购价款由政府直接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发票按回购价直接开具给拆迁户(一部份是安置本宗地的拆迁户,另一部份政府用于安置其他宗地的拆迁户)。
请问以上政府回购价与市场价差价是否适用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计入拆迁补偿费用?或只限于安置本宗地拆迁用房部份计入拆迁补偿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7-2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