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及浙江通用(电子)发票开具要求
留言时间:2021-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及浙江通用(电子)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每一个要素必须填列齐全,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填列不齐全此发票是否有效,因发票管理等办法我们也知道,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还是有些单位的销售方信息不全,为规避相关税务风险,请作明确答复(销售方信息不全该发票是否有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7-1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