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
留言时间:2021-07-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的,是不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7-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