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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

留言时间:2021-07-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的,是不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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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7-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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