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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我公司在境外委托境外一律师事务所咨询境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该笔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服务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21-08-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境外委托境外一律师事务所咨询境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该笔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8-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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