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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09-30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我要评论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留言时间:2022-04-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请问这个开发方是指什么?具有开采权的那一方吗?如果委托外部单位施工的,是委托方还是施工方呢?另外,对于政府方投资的隧道施工单位,爆破施工中出土的洞渣如果用于本隧道的地材原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由哪一方缴纳?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恳请您的解答,十分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4-2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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