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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房产税中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是否应扣除累计折旧

房产税中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是否应扣除累计折旧

留言时间:2022-04-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计算余值来计算,那这个房产原值是指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还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呢?如果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的金额,那岂不是每年都一样,那房屋都老旧了,这种时候还需要承担高额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4-1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没有帐面原值可资依据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据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规定:“1、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2、对应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无原值可查的,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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