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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公司通过支付宝发放工资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公司通过支付宝发放工资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留言时间:2022-04-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通过支付宝发放工资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来公司四五个月了,一直采用私人支付宝转账发放工资。这个开始银行卡一部分,支付宝一部分,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4-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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