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助残促就业共富帮扶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22-05-30 16: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一、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优惠政策1:限额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见财税〔2016〕52号文件。
优惠政策2: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3:100%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4:限额减征
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
政策内容:1.综合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2.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纳税人年度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5:定额减征
政策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政策6:调整征收标准上限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政策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政策7:实行分档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优惠政策8:暂免征收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地方扶持政策
优惠政策9: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政策内容:1.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2.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优惠政策10: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
政策内容: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及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优惠政策11:实施电商助残计划
政策依据:《浙江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商务联发〔2016〕50号)
政策内容:1.电商创业。对于残疾人租用经营场地进行电商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对于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残疾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残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2.电商就业。落实企业吸纳困难人群就业的奖励政策,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残疾人就业的电商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社保补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可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再给予不低于4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3.电商培训。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从事残疾人电商培训,对参加电商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残疾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地制定,其中对参加免费电商培训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4.购买电商服务。各地应将残疾人就业服务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按照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向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购买电商服务,帮助残疾人通过电商实现创业就业。5.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对依托电商大众创业孵化平台、产业基地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或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各地可根据其规模给予场地租金、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优惠政策12: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
政策内容:1.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激励力度。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2.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鼓励个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对以员工制方式组织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年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开发垃圾分类管理员等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和乡镇(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新增彩票经营网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可在公共场所设立专门的彩票销售亭,免费(或优惠)提供给残疾人经营。3.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优惠政策13:残疾人就业创业奖补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十四五”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2〕9号)
政策内容:1.对验收合格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按照安置残疾人数最低不少于6人算,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当地3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资金补助,每年给予补助不少于3.72万元/家。对验收合格的残疾人种养大户给予每户每年不少于8000元的资金补助。2.政策引导用工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建立联络员定期联络制度,实现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定向开发、定制培训、定向推荐、定期回访。3.鼓励引导更多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拟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1.5%的按比例就业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拟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5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优惠政策1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自主创业)
政策依据:《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台银发〔2021〕76号)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其在LPR+50BP的范围内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优惠政策15: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8〕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优惠政策16: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8〕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优惠政策17:创业场租补贴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优惠政策18: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在当地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其当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补贴至退休。
优惠政策19: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就业,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非全日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优惠政策20: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除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优惠政策2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除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金融扶持政策
优惠政策22:减费让利
政策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
政策内容: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优惠政策23:支持创业融资
政策依据:《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关于强化财税助残 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通知》(台残联发〔2022〕4号)
政策内容:1.深化税银合作,为纳税信用良好的安置残疾人企业、残疾人之家所在企业、创业残疾人群体提供免抵押信用贷款。具体政策例如:黄岩农商行推出“银税助残共富贷”,对经区税务局、区残联审核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的创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残疾人之家,贷款新增(超过一年内最高贷款余额)部分按4.5%发放,对公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对私最高额度100万元。2.持续改善对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金融服务。具体政策例如:椒江农商行推出“共富创业贷”,为持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最高可申请50万元个人创业贷款,利率不高于LPR基准利率加50个基点,由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用;临海农商行推出“共富暖心贷”,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个人推出优惠贷款政策,年化利率低至6%,个人贷款产品可用于残疾人及家庭直系亲属从事创业活动。对临海市辖内残疾人开办的企业、残疾人持股10%以上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低至5.5%。此外,提升收单商户一码通免费额度,免费额度为该行现有免费额度规则的3倍,并且加入该行“丰收星期四”活动商家帮助引流。
优惠政策24:加强商业保险保障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十四五”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2〕9号)
政策内容:探索通过政府补助和残疾人个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保障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进一步解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具体政策如:各县级残联机构投保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费全额财政出资。保险方案根据各地需求配置,意外保障(按保单单人总保额)最低一档10万元/人,最高一档28万元/人。附加针对重大疾病、疾病死亡、疾病住院医疗等补助,为参保人提供全方位保障。
(各项政策规定,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