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12366中心: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第六中的(八)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不动产是否就是条例十六条中的提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浙江12366中心: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第六中的(八)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不动产是否就是条例十六条中的提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第六中的(八)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不动产是否就是条例十六条中的提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留言时间:2022-05-3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第六中的(八)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不动产是否就是条例十六条中的提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这两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5-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