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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不动产经营租赁印花税问题

不动产经营租赁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5-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经营停车场业务,与企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其中停车场按照土地使用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查,印花税一级税目财产租赁合同下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税目。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种形式的车位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5-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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