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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关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

关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2-06-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

    按照税总于2022年5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疑问如下期望给予解答:

1、如果企业研发费投入金额、参与人员比例,知识产权等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规定条件无法被科技部门认定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准予加计扣除?如果准予加计扣除的其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计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与调整?

2、在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不属于或是未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果准与加计扣除的其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计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与调整?

3、以上准予加计扣除或是不得加计扣除的具体参照文件是哪几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6-0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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