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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5号建议的答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6-21  15:57 来源:海盐县税务局

周忠伟代表:

您在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村抱团发展项目实行税费减免的建议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村抱团项目厂房每年要缴纳租金收入12%的房产税,出租给企业的还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两项税费相加税率要达到租金收入的17%左右情况。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的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增值税方面: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已发文明确按50%比例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房产税和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权限在国务院,增值税减免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务院,房产税减免政策制定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层级,县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目前尚无针对村集体经济的减免政策。

感谢您对我县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张伟忠,联系电话:8603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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